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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的性质和研究规范

2000-01-11 来源:光明日报 朱红文 我有话说

价值中立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本质的主要体现。价值中立,是指一旦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研究课题,就必须遵循所发现资料的指引,而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实践强烈要求社会科学提供理论和思想上的支持。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本土化与国际化等,正成为社会科学界热烈讨论的问题。

我们知道,社会科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体系,产生于西方19世纪。但是,它并不只属于西方文化和西方学术。它本质上是近代社会结构化的产物,是适应大工业生产、城市等大规模社会结构的管理需要而产生的,它把近代以来产生的结构化的或大规模的社会组织、社会群体和社会关系作为研究对象,对工业化时代的挑战作出回应。因此,社会科学存在的全部意义和本质是对社会变化进行说明和预测。而客观性,是社会实践对社会科学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科学根本的研究规范。它表现为社会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的“价值中立”的态度。

任何社会现象都是在人的行为、人的意识的参与下形成的,甚至可以说,离开了人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就无法理解社会。社会现象总是有着一定的文化性和价值性,但是,社会科学作为“经验科学”,其根本的任务是对客观的社会事实和社会过程进行实证的描述和因果分析,价值中立则是社会科学的客观性本质的主要体现。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性并不是说社会科学与价值无关,正因为社会现象是有价值的,所以才要求社会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保持中立的立场,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

在社会管理实践中,我们的确要求历史学家和社会研究工作者去区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什么是重要的,什么是不重要的,要求他们必须明白社会生活中的事件与一般文化价值的联系,懂得怎样选择对我们有意义的那些关系。确实,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观,就不会有选择课题的原则,也不会有关于具体现实的有意义的知识。但这丝毫不能作为否定社会科学的价值中立性和客观性的理由。

所谓价值中立性是指,一旦社会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研究课题,就必须终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而遵循所发现资料的指引,不能把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无论研究的结果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都应该如此。这是社会科学与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态度的根本区别之所在。社会科学要回答的是“是什么”,而不是“应当是什么”。社会科学要研究的是社会的客观状况,是不同社会组织、社会结构、社会制度之间的功能关系。

社会科学的客观性还表现在其思维方法和思维过程的抽象性。正因为存在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和社会事实与人的意识与价值观念的交融,所以在研究社会的“固有的规律”和社会的整体结构及客观的功能关系时,就必须采用抽象的方法,这样才能描述不同变量及其不同属性之间可能存在的逻辑关系。而社会科学在思维方法上的抽象性是社会科学保持价值中立的逻辑保证,也是社会科学成果具有普遍理论意义的根据。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社会科学属于西学范畴。但是,西学语境从19世纪到现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西方后现代主义在对理性主义、认识论主义的解构中,从根本上否定了近代以来建立起来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学术体制。在使世界“返魅”的追求中,否定了世界和科学的客观性,也同样否定社会科学的客观性。在近代西方,由于自然科学的光环作用和中产阶级狭隘的功利主义的影响,产生出机械主义世界观和唯科学主义的片面性。整个世界变成了由自然科学所认为的机械式世界系统,人的具体存在,人的生活世界被遮蔽了,被遗忘了。因此,从人性的角度,从科学与生活世界的关系入手,重新思考近代科学和近代文化,是解决当前的全球性问题,解决“文明危机”、“科学危机”的一个有益的思路。

但是,幻想靠否定事实与价值的区别,以价值消融事实的客观性,来解决“人性危机”,是行不通的,至少是不彻底的。在西方学术界,60年代以来出现了把客观科学完全主观化的观点,以及把社会科学等同于哲学和所谓“否思”社会科学的观点,他们都力图消除现行的学术体制,否定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及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的区别,企图以此来克服人与自然、国家与世界、普遍与特殊、主观与客观的界限和对立。

我们强调在对世界或事物的客观性研究中引入价值和人文视野的前提下,应该注意在中国学术研究中引入和确立客观性的、因果性的和实证性的知识探究方法和规范。只有这样,社会科学研究才能走出书斋,真正走向社会实际,为现代化实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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